详细内容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代办消防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公司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并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依据。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本条款所称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
第十二条特殊消防设计的专家评审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及《工作细则》第八至十一条执行,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政务服务中心(含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和各区县政务服务大厅)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出具受理凭证;不合格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在完成施工图审查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出具审查意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专业工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出具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