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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级别划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技、一级和二级。

特级: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一级分为: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如生产厂房、物品库房、占地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药品库房、总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地下生产车间及物品库房;地下民用建筑:地下铁道车站、地下礼堂电影院、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厅火灾其他公共活动场所、重要实验室、图书资料、档案库。二级分为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二类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市县级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中级以下影剧院;高级住宅;图书馆、书库、档案袋。工业建筑:生产厂房,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但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物品库房;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但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地下生产车间及地下物品库房;地下民用建筑: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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